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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社保 · 每周一课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定依据有哪些?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责任编辑:戴坤利 时间:2025-05-08 10:00:01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定依据有哪些?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中第二款之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定依据是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比如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以上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已掌握的事实作出工伤认定。

[责任编辑:戴坤利] 标签:温暖社保 每周一课 判定依据 民生在线常德 中国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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