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暖社保 · 每周一课 | 如何理解工伤认定的“三工”情形?
来源:常德工伤保险 责任编辑:吴思奇 时间:2025-09-17 10:40:26
工伤认定中的“三工”情形如何界定,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咨询的热点问题。
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三工“”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其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要求的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占据的时间。“工作场所”既应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应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意外因素受到人身伤害。
除“三工”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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