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亿抵押权干不过691万税款,你的抵押合同里,有没有这样的“隐形税单”?
来源:舒圣祥律师 责任编辑:吴思奇 时间:2025-05-09 09:25:22
一个细节疏忽,就能让优先债权大幅缩水!当你手握千万抵押权,却眼睁睁看着拍卖款被税务局划走大半,这种颠覆认知的案例,就真实发生在沈阳某轨道交通装备公司破产案中。今天,我们透过最高法的判决,揭开抵押合同里暗藏的“税务炸弹”。
一、千万抵押权人惨败:8000万拍卖款被划走近700万税款
沈阳某轨道交通装备公司走向破产,其厂房被拍卖。债权人鲁某早在2018年就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金额超过1.2亿。本以为能在拍卖款里优先受偿,可2022年厂房以8000万元成交后,噩梦才刚刚开始。税务局一纸要求,直接从拍卖款中划走691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鲁某据理力争,认为自己抵押权设立在先,应当优先,但一审、二审乃至最高法再审,均驳回了他的诉请。8000万的拍卖款,距离1.2亿债权本就缺口巨大,这下又被划走近700万,鲁某的损失可想而知。
二、最高法判决逻辑:实现债权的税费,优先于抵押权!
为什么法院会作出这样的判决?最高法的核心逻辑,直接改写了很多人对抵押权的认知。其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早已埋下伏笔。该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履行。也就是说,实现担保债权的税费等费用,天然就该从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其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在这里并不适用。该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抵押设立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执行。但本案的税款并非历史欠税,而是处置抵押物时产生的,属于实现债权费用。最高法认定,即便抵押权设立在前,这种费用类税款依然优先于主债权。
三、抵押合同里的“隐形税单”,正在掏空你的债权价值
很多企业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根本没意识到,抵押物拍卖可能产生的税费会如此惊人。土地增值税率最高达60%,契税3%到5%,再加上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等,1000万的抵押房产,可能产生一百多万甚至更高的税费。这意味着什么?即便抵押物不贬值,1000万的抵押物也根本覆盖不了1000万的债权!那些手握抵押权的债权人,还在做着优先受偿的美梦,却不知自己手里的抵押物,早已被“税务黑洞”蚕食。四、救命稻草:抵押合同里的这个条款,你写进去了吗?
值得庆幸的是,《民法典》561条给了债权人一线生机——债务清偿顺序,当事人是可以另行约定的!如果在抵押合同中提前约定好税费的承担方式和清偿顺序,或许就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但现实是,又有多少人在签订合同时,能想到这关键的一点?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沈阳这起案例,就是一记警钟,提醒所有债权人:是时候对存量抵押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税务压力测试了!仔细检查抵押合同,补上那些可能致命的漏洞,让精细化风控成为对抗风险的真正铠甲。别等到损失发生,才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