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上报从业者收入信息宜划定“起报点”
来源:舒圣祥律师 责任编辑:戴坤利 时间:2024-12-23 11:42:37
一个重磅新规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12月20日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收入信息,包括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等。
在网络主播逃税之类事件屡查不止背景下,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谓釜底抽薪之举。
无论是替人带货的佣金收入,还是成立销售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最后都要呈现为直播间交易数据。
在此之前,因为并不掌握网络主播收入信息,只能根据其粉丝数量等发现蛛丝马迹。
网络主播如果做的不是太过分,很可能就发现不了。在此之后,网络主播再试图通过隐匿收入等逃税,风险无疑将会骤增。
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上报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者的收入信息,有利于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让高收入者承担理应承担的税负。
除此之外,还有利于打击虚假刷单之类行为,让平台数据更加真实。其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毋庸置疑。
但也应看到,互联网早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所谓“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一个外延宽泛的概念,所有在互联网平台上活动的人,都有可能落入其中。
平台需要上报的收入信息,也几乎囊括了所有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并非只与网络主播等高收入群体有关。比如,在公众号文章获得一点打赏收入,或者在自媒体平台获得一点广告流量分成,平台是否也要上报作者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如果事无巨细,只要有收入,平台就必须上报,暂且不说平台上报的工作量会否过大,对普通个人的相关信息收集,是否也超过了必要的合理限度?是否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鉴于该新规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笔者不揣浅陋想提出以下意见:
其一,新规应上升为行政法规,而非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否则会有合法性质疑。
制定该新规的具体法律依据是《电子商务法》的第28条,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换言之,要求平台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故而在征求意见后,新规必须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
其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应报送相关信息的对象只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这与新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可能并不完全对等。
何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又何谓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法》第9条有明确界定。
新规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代替“平台内经营者”,是顺应互联网当下发展新情况的需要,但也要避免突破上位法,扩大化义务主体和报送对象。
其三,为减轻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负担,也为了尽可能减少对普通网民的影响,或有必要设置“起报点”,规定交易金额在一定数量以下,不影响征税的,平台不必上报。
现有征求意见稿是以行业进行区分,规定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但是,这些行业的界定本身可能不够清晰,而且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这些行业内同样可能产生高收入者,设置交易金额“起报点”或许更为公平,也更便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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