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王”的“芙蓉花”谁创作?常德老人起诉湖南中烟

来源:政法频道、网络综合 责任编辑:玥儿 时间:2019-06-20 09:22:28

芙蓉王是湖南本土著名的香烟品牌。然而不久前,常德一名退休职员李建忠将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生产销售的芙蓉王香烟,在外包装上印刷的芙蓉花图案及字样涉嫌著作权侵权,并索赔150万元。

曾独立创作芙蓉花图文

认为芙蓉王外包装涉嫌侵权

今年72岁的李建忠是原常德市滨湖印刷厂的职工,他向法庭陈述,自己是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芙蓉烟包装)的著作权人。

1971年,李建忠在印刷厂工作时,经过艺术化的构思与设计,独立创作完成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该作品在1982年被选送参加全国首届包装工业展览,获得好评。

20194月,原告方认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未经李建忠的授权,擅自使用、修改原告上述作品在蓝色软装芙蓉王和白色短支装芙蓉王香烟的包装上,对这些种类的香烟进行了批量生产和销售。

原告方表示,上述种类的香烟包装上的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与原告的作品图及参展作品图进行比对可以发现:芙蓉花的花瓣数量、造型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叶子数量造型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花柄形状与位置相同;芙蓉文字(包括汉字和拼音)的字体形状高度相似,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并要求被告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湖南中烟:属重复起诉应驳回

无证据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

与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一起坐在被告席的,还有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方认为,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了上述涉嫌侵犯著作权的香烟,应当就该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答辩意见:他们认为李建忠早在2002年已经就该著作权侵权一事向常德市中院提起诉讼,当时法院已经判决,驳回李建忠的诉讼请求,如今再次提出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该裁定驳回;同时,他们表示李建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标识享有著作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应当驳回其诉讼。
    而被告二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表示,他们是通过正规途径进货销售,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他们不能接受。

法庭概括三大争议焦点因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

经过现场审理,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对于涉案标识与芙蓉王两款香烟外包装上的图案在线条、文字上构成实质性近似这一事实,原被告三方均表示没有异议。

随即,审判长根据双方举证质证的内容,总结了以下三大争议焦点:

一、原告是否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此案是否系重复起诉;

三、如果构成著作权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评判。

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原被告三方进行了多轮辩论,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最终法庭决定休庭合议,择期再对该案进行宣判。

发布热线:0736-7776918  精彩内容尽在民生在线http://msups.com

本网站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投稿请发送至邮箱:416372203@qq.com

[责任编辑:玥儿] 标签:芙蓉王,芙蓉花,常德老人,起诉,湖南中烟,民生在线
声明:注本文转载不代表本平台立场,仅供读者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分享此文出于"关注民生,服务社会"传播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第一时间进行删除,谢谢。

0条评论

网友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民生在线保持中立

最新评论
发表日期:2015/01/22 18:03民生在线网友: 127.0.0.1

留言内容....

回复:留言回复...

义祥红木
发宅风水
海贸国际
松果装饰
汇美整形
湖南永洁建材有限公司(恒洁卫浴)
诚鑫

图片

点击排行